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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2-07-25 作者: 来源: 浏览:5080次 字体大小:【
       例行公开制度
       例行公开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规定主动及时公开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见附件1)的制度。
       一、例行公开内容。党的基层组织按照规定例行公开内容包括: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八)制度建设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例行公开形式。例行公开应按照例行公开的内容采取下列公开形式:
       (一)按照规定应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公开;
       (二)按规定可以向党外公开的事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党务公开网站、电子显示(触摸)屏、手机短信平台、为民办事服务窗口及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开栏等方式公开,也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采访服务等发布党务工作信息的形式公开。
       三、例行公开时限。例行公开时限按照例行公开内容分为:
       (一)长期公开。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议事规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长期公开,并视政策调整、法规修订、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更新。
       (二)定期公开。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可视情况分别按月、季度、半年、一年定期公开并更新。
       (三)即时公开。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应即时公开,并保证公开时限和效果。
       四、例行公开程序。例行公开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提出事项。本级党组织指定的党务公开承办部门负责人以《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见附件2)的形式提出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报党的基层组织分管负责人审定;
       (二)审定事项。党的基层组织分管党务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审定提出的事项后实施公开;重大、敏感事项由本级党的基层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党的基层组织审定提出的事项后,认为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将该事项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上一级党组织认为该事项的内容应当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应该公开该事项的内容。
       (三)公开内容。党的基层组织承办部门按照审定事项公开提出事项的内容。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基层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党的基层组织认为需要变更、撤销或终止党务公开目录中内容的,经党务公开承办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将党务公开目录中需要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内容报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
       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是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有关党内事务的制度。
       一、申请。党员应填写《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3),通过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党的基层组织提出申请。
       二、受理。接收申请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接收申请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在收到申请3日内,将不属于本组织公开权限范围的申请,转给有公开权限的党的基层组织;有公开权限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受理该申请。
       三、处理。党的基层组织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并口头或书面答复申请人:
       (一)应当公开的,按照《例行公开制度》公开;
       (二)不能公开或只能部分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党的基层组织已经向社会或在党内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指引申请人查询。
       四、备案。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将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制度
       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制度是各地各部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处理并答复有关党员、群众的制度。
       一、收集意见。各地各部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党务公开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开通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处理方式
       (一)各地各部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党员、群众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报事项,并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办理通报事项的情况和办理结果。
       (三)各地各部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时公开通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落实情况。
       三、处理时限。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通报事项。对一时不能办理的或涉及重大问题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作出说明,并提出办理时限。
       四、反馈方式。各地各部门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署真实姓名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同志应将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告知署真实姓名的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反映人意见,接受反映人监督。
       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是各地各部门党组织监督检查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及时纠正处理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中的违反规定行为的制度。
       一、监督检查原则。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办理投诉相结合、专门机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监督检查时限。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应每半年监督检查一次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
       三、监督检查重点
       (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方式是否得当、多样,程序是否规范严谨,时限是否及时有效;
       (三)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是否满意。
       四、监督检查方法
       (一)听取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实施党务公开工作的归档文件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
       (四)按规定可以采取的其它方法。
       五、责任追究
       (一)党组织和个人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1、不能及时贯彻落实党务公开工作部署和要求的;
       2、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
       3、应公开而未公开,或避重(实)就轻(虚),甚至虚假公开的;
       4、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党员、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要求的;
       6、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7、连续两年考核评价处于后两位的;
       8、其它违反党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部门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2、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或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或建议打击报复的;
       4、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六、结果运用。监督检查结果应在党内通报或向社会通报。
       监督员制度
       监督员制度是各地各部门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聘请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监督党务公开工作的制度。
       一、监督员职责
       (一)督促本级党组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实施党务公开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听取、了解、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党的基层组织反映;
       (四)监督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监督党员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五)学习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文件,参与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会议及活动,向党员群众积极宣传党务公开的政策规定。
       二、监督员任期
       监督员聘任期通常为两年;聘任期满可续聘,连续聘任不超过两期。
       监督员在受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发现监督员有不宜担任监督员行为的,应取消其资格。
       三、监督员工作方式
       (一)监督员可通过书面信函、电话、电子邮箱等形式,向各地各部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员可在参加监督员座谈会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地各部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务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监督员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督查。各地各部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督查党务公开工作时,应组织监督员参加。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地各部门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四、保障措施。各地各部门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并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务公开工作资料管理的制度。
       一、归档资料范围。党务公开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管理。归档管理的资料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开事项审批表、申请表和公开工作底稿;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党务公开工作资料。
       二、立卷归档分类。党务公开工作资料应以年度划分立卷归档时限,通常按照上级发文类、组织领导类、公开事项类、制度保障类、公开效果类等进行立卷归档、编制目录、专橱存放。
       三、归档管理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应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党的基层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党务公开资料管理工作。
       考核评价制度
       考核评价制度是各地各部门党组织考核评价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制度。
       一、考核评价依据和内容。依据《安庆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和《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4),对被考核评价单位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评价基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二)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具体;
       (三)公开方式多样,实用有效;
       (四)公开时限合理,更新及时;
       (五)长效机制健全,规范运行;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
       三、考核评价方式
       (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在时间上采取平时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相结合,平时考核评价每半年一次,年度考核评价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二)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在方法上采取现场检查、群众评议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评价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考核方案,明确考核评价内容、标准、程序及方法;
       (二)各地各部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考核方案;
       (三)各地各部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组成员进行培训,统一考核评价内容、标准、程序及方法,提出工作要求。
       (四)考核组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按照既定方案实施考核评价,提交撰写考核评价报告;
       (五)各地各部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和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报本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党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应及时通报,并把被考核单位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其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
       1、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事项示意图
       2、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样表)
       3、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4、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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