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线人员及职务 |
安庆供水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詹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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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
洪先生 |
联系电话(地址) |
13865168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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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4月14日 |
办结日期 |
4月14日 |
反馈形式 |
下线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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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
华中苑与宏祥佳苑附近工地有管道挖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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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及领办人 |
抢修分公司 裴全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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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结 果 |
下线后,抢修工作人员电话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到现场查看确实存在漏点,约定中午对该区域挖破管道进行修复。 预计下午3点左右修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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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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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
吕先生 |
联系电话(地址) |
1517862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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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4月14日 |
办结日期 |
4月14日 |
反馈形式 |
下线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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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
康居里门面因地址弄错造成未交水费,产生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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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及领办人 |
售水分公司 王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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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结 果 |
下线后,售水分公司工作人员与用户取得联系,因我司登记的用户地址等信息均由开发公司申请水表时提供,用户因地址不明,造成水费迟交,产生违约金。我司告知用户可先行过户,在过户手续完结后,在我司系统中登记手机号码,以便每次抄表后及时收到水量水费信息。 对于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工作人员告知用户可携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到我司菱湖南路营业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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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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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
汪女士 |
联系电话(地址) |
8713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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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4月14日 |
办结日期 |
4月14日 |
反馈形式 |
下线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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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
四照园附近施工场地一用水龙头被私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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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及领办人 |
公用工程公司 周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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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结 果 |
下线后,我司公用工程公司人员到现场核查后确认,该管道为我司公用压力管道试压装置,水龙头为道路施工单位私装接水。 工作人员现已将龙头及附属设施全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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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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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
方女士 |
联系电话(地址) |
5332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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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4月14日 |
办结日期 |
4月14日 |
反馈形式 |
下线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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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
联富山庄北区1栋2-503用户3月未抄表无法交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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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及领办人 |
售水分公司 王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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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结 果 |
下线后,售水分公司工作人员调取了方女士家用水信息,了解到该户在我司水费系统登记户名为王天保,单月1号抄表。该户3月1日已正常抄见用水量25立方米,并于3月2日在开发区营业厅交清水费,未产生违约金。 工作人员与方女士取得联系,了解到3月份水费为方女士儿子缴纳,交清后未及时告知方女士。 方女士在热线中询问为何我司在抄表后15日内收取违约金。 《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用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应收取违约金。 我司《安庆市城市供用水合同》中:用水人应自供水人发出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天内缴纳水费,逾期缴纳水费的,应当支付逾期每日水费1‰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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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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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地址) |
13955665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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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4月14日 |
办结日期 |
4月14日 |
反馈形式 |
下线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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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
纺织南路用户1月份水量抄少,3月抄多,造成水费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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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及领办人 |
售水分公司 王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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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结 果 |
下线后,售水分公司工作人员调取了王先生的用水信息,发现用户水表2017年1月抄见4立方米,3月抄见62立方米,确实存在度数差别过大的情况。工作人员立刻与该户抄表员对该区域水表抄见情况进行复核,确定抄表员确实抄见到位。工作人员查看该户2016年9~11月份水量,每月水量均在20度左右,通过分析抄表员在手机抄表时可能操作失误,将底度474误输为447。 工作人员与王先生取得联系,并将此情况告知用户,因抄表人员失误造成的3月份62度污水处理费差价,共计21.7元,由抄表员预存到用户水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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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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